王帅辉、王二红、禹州市党寨精工铸造厂、王静、王春芳、王志超、栗攀贞、禹州市顺店运秀铸造厂、张晴、押上卿: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执行王帅辉、王二红、禹州市党寨精工铸造厂、王静、王春芳、王志超、栗攀贞、禹州市顺店运秀铸造厂、张晴、押上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02执恢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