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执恢37号
王静: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执行王帅辉、王二红、禹州市党寨精工铸造厂、王静、王春芳、王志超、栗攀贞、禹州市顺店运秀铸造厂、张晴、押上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依(2018)豫1002执恢3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东侧,南海街南侧瑞贝卡和天下30幢东起1单元10层西户【合同备案号:201601110367】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联系人:李法官 电 话:0374-3399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