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恒、岳洋:
本院受理原告马清凯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法 庭:民事审判一庭
审判员:张荣胜 电 话:0374-3399096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