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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遇违约同病相怜 诉讼获赔偿皆大欢喜

发布时间:2018-05-17 08:49:51


    许昌某房地产公司不遵守购房合同约定,延期交房,两业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分别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该房地产公司分别支付两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5720元和8737.6元,以及协助两原告在判决书生效六十日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逾期房产公司将按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王某和贺某本互不相识,但由于两人各自购买了位于许昌市劳动路某大厦的11层和12层的两间商品房,使两人成为了邻居。闲聊之余,两人发现,王某是在2014年3月一次性付清了房款,2015年4月房地产公司交付了房屋;贺某是在2014年1月支付了房屋的首款,余款在银行按揭于2016年3月支付完毕,房屋也是在该年该月交付的。但是两人的购房合同中,都清楚的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逾期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且合同中同时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否则在买受人不退房的情况下,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自己购买的房屋没有如约交付,不动产产权证书也没有予以办理,同样的遭遇使两人结伴多次找到该房地产公司请求赔偿,但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最终两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魏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应当依约承担不能如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在买受人不退房的情况下,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沈丹阳 臧东亮)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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