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14 17:44:48
(2018)豫1002执688号
王运清、于爱花:
本院受理刘峰涛申请执行王运清、于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民终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02执6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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