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执688号
于爱花:
本院受理刘峰涛申请执行王运清、于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民终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中,刘峰涛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依(2015)魏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袁庄前街32号16幢东单元4层东户【所有权证号:27848】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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