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执24号
于自东:
本院受理于秀萍申请执行你、姜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过程中,于秀萍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2017)豫100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八一路金色家园8幢东起2单元5层东户【所有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13399号】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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