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1195号
李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国明、许昌县祥鼎门业有限公司、许昌县亨隆商贸有限公司、王春红、刁彦利、李广辉、李广红、李克宗、李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灵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过程中,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依(2015)许县灵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许由路与解放路旺角新家华念置业2号楼(产权证号:A0013052号)房产。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