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1195号
赵国明、许昌县祥鼎门业有限公司、许昌县亨隆商贸有限公司、王春红、刁彦利、李广辉、李广红、李克宗、李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国明、许昌县祥鼎门业有限公司、许昌县亨隆商贸有限公司、王春红、刁彦利、李广辉、李广红、李克宗、李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灵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02执11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