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02 15:34:06
李鸿庆、潘广远:
本院受理原告李沂诉被告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李鸿庆、潘广远、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行政行为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2018)豫1002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法 庭:行政庭
电 话:0374-3399050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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