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恢137号
徐子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孙玉红与被执行人你、马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288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依(2015)魏执裁字第0044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文峰办事处毓秀路文峰新村13幢东起2单元4层东户,东起2单元-1层北侧东起第3间(所有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16183号)房产。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