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23 16:49:08
(2017)豫1002执2512号
彭晓宇:
本院受理李明德申请执行你、彭国平、刘淑芳、许昌鸿昌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15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中,申请执行人李明德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2016)豫1002民初15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与天宝路交汇处东北角瑞贝卡和天下42号楼东起2单元1层东户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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