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恢251号
宋亚丽: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宝安申请执行你、胡宏远、朱建华、许昌华芪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魏半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中,申请执行人申宝安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据(2015)魏半民初字第5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前进路东段金石东方明珠棕榈泉4幢1至3层东起第1户【所有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50457】的房产。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