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18 17:02:05
禹州市华泰纸制品有限公司、刘见华、许昌恒信德益包装有限公司(第三人):
本院受理原告李龙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尚建辉
联系方式:0374-3399123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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