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郑州第二钢材有限公司、郑州磐弘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泰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路明旺、路义、曲立勇、岳天遂、张艳丽、徐卯同:
本院受理原告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承办人:民二庭袁少武
联系方式:0374-339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