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思想,通过大量细致地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一起涉及四川灾区农民利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促使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为灾区农民兄弟挽回23万余元经济损失。
李某系四川5•12地震灾区双流县的受灾农民,为开展灾后自救,其个人独资开办了一家松香厂。2012年3月3日,该松香厂与许昌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将价值337500元货物供应给许昌某公司,但该公司在仅支付100000元货款后,以货物已卖给他人,且该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不能收回货款为由拒不予支付下余货款237500元。为此,李某与该公司协商讨要货款,但均被拒绝。期间,李某曾来到许昌,要求查看该公司仓库被拒后,双方发生激烈冲突,为此,李某报警,民警调解无果后,以该案系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要求双方到法院解决此事。多方讨要无果后,同年5月21日,李某以松香厂的名义把该公司起诉到魏都区法院。
5月23日,立案庭把此案向该院院长汇报后,立刻引起了该院院长孙福现的高度重视,孙院长认为,该厂既是在地震重灾区,又是为生产自救开办的企业,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灾区企业摆脱困境,挽救受灾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法院应当给予最大程度的关心与帮助,并当即要求承办法官穷尽一切措施依法予以迅速办理,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月24日,该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庭长王文迅速展开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多次登门与该企业沟通,向当事人明法释理,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希望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责任。通过大量的耐心说服教育工作后,6月1日,自感理亏的许昌某公司终于和李某达成了双方相互退款退货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的调解协议。
6月2日,民二庭庭长王文决定趁热打铁,放弃双休日休息时间,亲自和全庭同志冒着酷暑,陪同双方当事人到仓库清点货物,组织装车,并护送李某押着追回的货物顺利驶往返乡之路,从而这一起矛盾随时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得以妥善解决,维护了灾区农民兄弟的合法权益。(和忠 贺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