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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妻子为“丈夫”借款担保 女子“以桃代李”被判担债

发布时间:2018-04-13 15:38:22


    30多岁的女子李倩和熟人谢某的妻子同名同姓,应谢某之请求,她冒充谢某之妻在借条上签字担保。然而在她看来的帮忙之举,却让她背负了巨额债务。4月2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假夫妻借钱案件,依法判决谢某、李倩连带返还原告梁某14.6万元及利息。

    2013年12月,谢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梁某借款15万元。梁某同意把钱借给谢某,但提出得谢某夫妻俩共同出面借款,借条上有夫妻俩共同签字。对梁某提出的这个条件,谢某当面一口答应,但其实他很清楚,自己和妻子关系紧张,他并不打算把借钱的事情告诉妻子,妻子更不会和他一起在借条上签字。思来想去,他忽然想到他认识的一个女子也叫李倩,和他的妻子同名同姓,于是他找到熟人李倩,请她帮忙,在梁某面前冒充他的妻子。

    开始李倩还有些犹豫,但经不住谢某一再请求,碍于面子,李倩同意冒充谢某妻子“李倩”。当着梁某的面,李倩向梁某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认可自己是谢某妻子,并在谢某所写的15万元借条上签字担保。

    借款期满后,谢某只还梁某4000元,因谢某迟迟不归还剩余借款,梁某遂起诉谢某和李倩,要求二人归还借款及利息。此时,谢某已和妻子李倩离婚。在案件审理时,众人才得知此李倩非彼李倩,谢某采用了偷梁换柱的办法取得了借款。

    谢某借款理应归还,李倩冒充谢某妻子,并向梁某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并亲自签字担保,故梁某依照李倩所出示身份证状告签字人李倩并无不妥。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与谢某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务关系,谢某应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原告与被告李倩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李倩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其应对原告下余146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与被告谢某连带返还的民事责任。综上,法院依照《合同法》、《担保法》之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谢某、李倩连带返还梁某借款146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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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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