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宪安、祝远征、沈淑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王启 联系电话:0374-339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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