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08 16: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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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东志诉被告田雨、第三人平顶山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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