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盛泰矿山机械厂、张淑霞: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县财茂木业有限公司、许昌盛泰矿山机械厂、杨军安、薛志明、张淑霞、韩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0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一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