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高创、李丹、王晓鸳、孙俊超、王泽民、许昌市恒泰担保有限公司、禹州市王家钧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院第八审判庭(魏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承办法官:华冬梅 联系电话:0374-339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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