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民初1417号
张齐超、司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魏创举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02民初141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魏北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承办法官:刘强 联系电话:0374-3399076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延安路39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北楼魏北法庭(112办公室)
邮政编码: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