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钢之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许昌钢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许昌歌天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殷娜、蔡利保、李琼、牛建杰、崔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30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