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3-30 08:58:31
王长清: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梅诉被告王长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2017)豫1002民初6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庭:民事审判第三庭
承办人:王晓东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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