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军伟、王春红、马建立:
本院受理原告万永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院第八审判庭(魏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华冬梅 联系电话:0374-339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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