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阎金雷: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荣和成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0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魏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许昌荣和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阎金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徐艳 联系电话:0374-339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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