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锦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长葛一峰百货有限公司、肖红安、韩建英、谷玉环: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许昌锦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长葛一峰百货有限公司、肖红安、韩建英、谷玉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监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