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子涵花木有限公司、鄢陵县广福木业有限公司、许昌建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鄢陵县助保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谷金红、袁根花、王娟、谷金刚、张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尚建辉 联系电话:0374—3399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