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医院担责三成赔偿10万余元
生孩子对女人来说可谓是历经一趟鬼门关。刘某在宫外孕手术后死亡,其家属认为医院治疗不力,并违反医疗规范,篡改病历,遂将医院告上法庭。3月13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0%责任,赔偿103194.32元。医院在该案审理中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刘某家属返还医院垫付的医疗费、殡仪服务费5800余元。
村民刘某与孙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3年生下一子。2014年底,刘某腹痛多日,被接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异位妊娠破裂、失血性休克,医院实施了右侧输卵管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手术,花费医疗费2900余元,其中医院垫付800余元。手术后,刘某意识丧失达4小时,连夜被转入另一家大型医院,经诊断为宫外孕术后。第二天早上9点多,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3月,为刘某实施手术的医院垫付遗体火化殡仪服务费用5000元。刘某家属随后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限于技术条件,鉴定中心不予受理。刘某家属认为,该医院在诊疗行为中违反医疗规范,篡改病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65000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医院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称手术诊疗符合规范,住院病历仅是修改,草稿、定稿是治疗当日书写,均保存在病历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并返还垫付的医疗费、殡仪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损害事实已发生。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本案中,医院出具刘某住院病案,第三张与第四张格式不同、内容不一致,如:“初步诊断:异位妊娠破裂、失血性休克”与“初步诊断:异位妊娠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手术记录存在两张,且内容不一致,第一份“输血400ml(2u)”,第二份未记录该部分等,综上可以认定该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患者治疗关键信息无法核实,存在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病历是患者就诊时医院采取治疗措施的记录,也是医院根据医疗规范制作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具有完整性,由医院单方制作,患者对病历真实性产生质疑,应当由医院承担证明责任。该医院提出的辩称意见,不足以对病历的完整性、合理性作出明确解释,未提供证据证明以排除患者的合理怀疑,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医院及时接收患者、采取积极措施治疗、病情恶化后转院,其提供证据证明患者入院时“下腹间断疼痛3天,加重5小时”,故综合本地医疗条件、患者就医时个人身体状况及医院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该医院对刘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刘某损失为310647.72元,应由医院赔偿93194.32元。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医院过错程度,法院酌定10000元。反诉原告该医院主张的医疗费、殡仪服务费合计5823.22元,结合庭审情况,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赵市伟 燕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