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涛:
本院受理原告李银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电话:0374-7066586 承办法官:李艳喜
法庭地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许昌市延安路北段M8链车院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