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东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许昌博源机械有限公司、李东明、安桂花、许昌宇龙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中国银行许昌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02执84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主动履行2016豫1002民初38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