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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02执676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主动履行2017豫1002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