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国光、成学民、刘爱美、田丽娜、周勇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黎锦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民初47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李会娟 联系电话:0374-3399020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
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邮政编码: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