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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三轮车应当一并吊销驾驶人持有的汽车驾驶证

发布时间:2018-03-16 15:13:07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王洋

【案情】

    原告康某某在某市某大道醉酒驾驶机动三轮车,被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以下简称“许昌市交管支队”)查获,后经判决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告许昌市交管支队对原告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自己驾驶的是机动三轮车,且C1驾驶证是方向盘式,D驾驶证是把式,因法律规定了分车型驾驶,许昌市交管支队吊销原告的C1驾驶证没有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分歧】

    本案系撤销行政行为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醉酒驾驶机动三轮车是否应当吊销其汽车驾驶证?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吊销驾驶证是因为机动车驾驶人缺乏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律知识,已经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条件。一个人可以准驾多种车型,但只有一个驾驶证号,因此,在吊销驾驶证时,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应一并吊销。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事实性质、情节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合理。故醉酒驾驶机动三轮车吊销汽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属适用法律不当且罚过其当,应予纠正。

【评析】

    一、吊销驾驶证剥夺的是驾驶人驾驶所有机动车的资格,而不是剥夺驾驶某一机动车型的资格。

    《道路交通安全法》维护的是公共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中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会提出异议,认为醉酒驾驶机动三轮车与驾驶证上的准驾车型不一致,不应当吊销汽车驾驶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的处罚”。机动车车型多样,驾驶人在拥有一个驾驶证的情况下,往往具备驾驶不同车型机动车的资格。当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是驾驶人危害行为,剥夺的是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的资格。

    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的适用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事实性质、情节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结合本案案情,康某某认为法律规定区分了分车型驾驶,C1驾驶证是方向盘式,D驾驶证是把式,许昌市交管支队吊销康某某的汽车驾驶证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法院认为,醉酒驾驶是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与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三、对醉酒驾驶机动三轮车一并吊销驾驶人持有的汽车驾驶证的行政行为的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吊销驾驶证是因为机动车驾驶人缺乏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律知识,已经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条件。一个人可以有多个准驾车型,但只有一个驾驶证号,因此,在吊销驾驶证时,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应一并吊销。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康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三轮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许昌市交管支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等程序。综上,许昌市交管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康某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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