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根、张晓喜: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周铁峰诉原审被告刘根、张晓喜、王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王俊华对本院(2017)豫1002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王俊华诉请:依法判令撤销(2017)豫1002民再8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王俊华及原审被告承担总借款60万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届时请你们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徐艳 联系电话:0374-3399081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延安路39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
邮政编码: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