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222号
马新义:
本院受理原告罗绍军诉被告许昌市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马新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魏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王启 联系电话:0374-339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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