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凯华陶瓷有限公司、许昌东方磨料有限公司、代凯华、井庆祥、李永涛、李国志、张付生、金川、郭电卿、杨红星: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承办人:戴延伟
联系方式:0374-3399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