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3-13 14:57:59
张学武、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
上诉人刘国平就本院(2017)豫1002民初5960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人:民二庭袁少武
联系方式:0374-3399122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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