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甜甜、郭利军、王彩云:
本院受理原告侯凤连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廉政监督卡、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到我院半截河法庭选择鉴定机构。如不按时到场,视为放弃权利,我院将依法采用抽签的方式选择鉴定机构。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庭室: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半截河法庭
承办法官:韩宁
电 话:0374-8564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