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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承办法官:徐艳 联系电话:0374-339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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