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瑞业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军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02民初6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许昌瑞业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军生货款58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货款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徐艳 联系电话:0374-339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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