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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独立法官更要卖力

  发布时间:2014-11-25 16:54:53


    当今,一些枉法裁判案件只所以时有发生,除了与法官的专业素质不高有关以外,大多都是因为法官屈从于权势和各种非法的干预所造成的。党中央针对司法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中出现的问题,通过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等一系列改革措,以解决司法效率不高,司法腐败的问题。党中央这一英明决策,必将极大地激发广大法官的高度责任感和职业负责精神,从而使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畅通无阻、生机勃然,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推行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让主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责任。权责对等这本是公共管理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而在以往,法官作为具体个案的审理者和承办者,对当事人的诉求最了解,对案件的争议最熟悉,对解决案件程序与实体的手段与方式最清楚,却因为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制约,必须层层汇报、请示并听命于院、庭长的拍板,无法坚持一个审判者的主张,一些案件由此导致误判或错判。同时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混乱现象,也导致案件责任不清问题,一些审判委员会成员、合议庭及主审法官常常以集体讨论决定为借口来逃避责任,使错案追究制被虚设空转,成为一纸空文,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和权威。如今,党中央对司法改革的蓝图已经绘就,号角己经吹响,人们对其充满了期待。面对复杂繁重的新形势、新任务,作为主审案的法官要不辱使命,不负众望,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的责任,让党和人民放心,必须更加注重自身职业操守和业务能力的修炼,在自身素质上有新突破、新提升,在工作上更加卖力。

    一要有执着无畏的精神。法官作为正义的化身,注定他要有与邪恶作斗争的勇气,有为法律、真理牺牲的精神。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要求的,为了维护正义,法官要"不惜一切代价,甚至包括牺牲生命"。在司法道德上,要倡导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等职业道德观,培养正直善良、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等高尚的道德操守。《司法独立世界宣言》确认:"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自何种理由。"马克思曾亦曾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既然如此,作为一名法官,就应当唯法是尊,唯法是从,甘于为法律牺牲,唯有如此,才具备了独立的人格,才能胜任司法工作的需要。

    二要“为民司法”强烈意识。人民是社会主义政权的主人,人民的利益就是法律应当捍卫的利益。法院的司法活动要体现“为民”的重点,为此不能光喊口号不行,而应当想民事,解民忧,谋民利。在心理上与群众贴近,摆脱“官本位”意识换位思考;在程序设计、实体处理等环节大力改进,减少诉累,提高司法效率。要事事处处“为民、利民、便民”。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看作司法人员的天职和根本宗旨。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公正廉明,让赢的输的都服判;只有“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才能取信于民,赢得人民的爱戴。所谓“利民”,就是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人民司法的直接目的。无论对原告或被告,都要一碗水端平,严格依照法律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努力寻求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在保障民生和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之间,实现互利互赢,使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切实保护,使司法成为法理人情的正确体现者。所谓“便民”,就是便利群众诉讼,为当事人尽量提供方便的条件,这是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决不能以“法官老爷”自居,高高在上,威吓群众,也不能故意刁难当事人,或者敷衍塞责,拖拖拉拉,更不能草率判决,推卸了事。甚至书写判决书,也要考虑不同对象的接受能力,力求通俗易懂,不搞司法八股,判词要使当事人明白,并要耐心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解除思想疙瘩,最后才能达到“案结事了”。作为人民法官还应处处严谨细心,哪怕判决书上写错一个字,也会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三要有过硬的业务技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人民群众对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的期待越来越高。法官要更好地服务群众,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就要注重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另外,审判工作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很强且涉及社会各个领域的活动,证据的判断和运用,事实的认定,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以及贯穿其中的法的理念、规则和方法论,均应以一定的理论修养为基础。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之中,法官的水平体现在他适用法律既需要学识渊博、逻辑缜密,又需要阅历丰富、洞悉世事;既需要一定的保守,又需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既需要恪守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又需要敢于和善于突破现有理论的教条;既需要应用法学的知识和研究能力,又需要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基础理论法学知识及法律解释、法律思维等专业司法技能。一名法官,要在司法改革的大潮中建功立业,仅有凭满腔热血不行,必须加强学习,有一套过硬的业务技能。首先要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下功夫。在注意读书学习的同时,要注意从办案实践中总结分析,从与群众的沟通交流中积累经验,了解群众的思维方式、语言习惯、心理特点,在开庭、送达、调查、保全等一系列办案环节中学,在巡回审判、法律咨询、送法下乡等一系列实践活动中学,不断使自己的群众工作经验丰富起来。其次要在全面提升司法能力上作文章。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多总结、多思考,全面提高自己准确适用法律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制作法律文书能力、依法调解协调能力、掌握社情民意能力,坚持理性、文明、规范司法,提高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三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一名称职的法官,仅有良好的理论素养还不够,还必须具备洞察社会公序良俗和当事人内心世界变化的社会综合素质。当事人打官司,目的在于解决纷争,如果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不强,仅仅满足于走完法律程序,而纠纷没有真正的解决,当事人是不会满意的。法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低,决定着法院工作的成效。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基本能力,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围绕中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是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是辨法析理、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为此,人民法官要自觉把个案审理置于大局之中来谋划和思考;要提高抓主要矛盾的能力,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直达要害,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在处理主要矛盾时注重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准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诉求;要提高全面地看待问题的能力,办案中不仅要仔细探究案情的细节,而且要能够俯视案件全貌,从整体上把握案件处理结果的妥当性和公正性;要提高敏锐观察力的能力,善于把握争议的焦点、性质、原因、背景以及当事人诉讼期待,重视对当事人诉讼心理的揣度,注意时间、方式、方法的选择,寻找化解纠纷的最佳切入点;要提高考量社情民意的能力,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心理的发展变化,加强对社情民意的综合分析和调研,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探索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和最佳途径,更好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更好地服务大局。

    四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法是滞后于生活的,法律的出台都是为了解决已经存在的问题,调整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每一部法律的内容设计,都融合了法官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和智慧。因此习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和两会中反复提出“要使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体会到司法公正。”法院独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但照搬法律也很难做到司法公正,法官自由裁量对司法公正也至关重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法律推理和自身经验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裁判的一种权利。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包括实体上与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整个司法的过程中。多一份权力就多一份责任。在司法公正、法官独立审判中,人们最关注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首先必须加强自律。在审理案件时,做到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公正客观地、理性地对待事实真相。同时还必须掌握法律概念、原则、法律条文的精确含义,精通相应法律知识。在精通法理的的前提之下,还要熟悉历史、文化,了解法律与道德、政治、经济等的关联,明悉时代发展的特点,具备综合的知识素养。其次,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公正性的基本准则。坚持利益衡量原则,做到以正确的价值为指导,坚持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生命利益高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高于商业利益。坚持合法性原则。做到既要考虑法律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人的权利,促进社会发展。又要考虑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的价值取向。还要考虑适用的具体法条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坚持公正性原则。 要将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效益与公共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使案件的裁判结果做到既体现公正,维护正义,又符合社会正义,能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如此,法官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才能够正确而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实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五要固守清廉。法官手握“生、杀、予、夺”的审判权力。其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人命关天,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毁誉忠奸。在当前纷繁复杂的社会形势下,人情、关系的干扰无处不在,金钱、物欲的诱惑日渐增多,时时事事处于干扰、压力、人情、诱惑的层层包围之中。在现实社会条件下,法官拥有特定的社会角色和身份,要有“不可收买”的品质,不玩弄法律,恣意妄为,不做枉法裁判的败类,必须不断清除自身思想上的政治杂念,保持心境平和,保持清醒的头脑,有独立的精神,要有独立的品格,做到不为权贵折腰,不为武力屈服,不为金钱美色所打动。要守得住寂寞,耐得住清贫,要忍受得住荣华富贵的诱惑,始终如一地坚守自己的法理信念,依法办事,公平裁判,绝对不能拿手中的权力作为换取财富的筹码,时刻意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法院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只有为法院和法律增光添彩的义务,而没有往法院和法律上抹黑出丑的权利!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谨记:接受当事人一次宴请,就失去一份威信;破一次法律规矩,就留下一个污点;谋取一次私利,就失去一片民心。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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