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勇:
张凯与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许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许仲裁字(2015)第3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仲裁裁决书履行法律义务,张凯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02执恢2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网络拍卖通知各一份。本院于2018年2月1日以(2016)豫1002执45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你持有的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2100股。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