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5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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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民初59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魏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磊华 联系电话:0374-339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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