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2-07 15:28:36
李俊昌:
本院执行王福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02执45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主动履行2017豫1002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2月7日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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