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2053号
许昌君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2条规定,向你通过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执2053号通知书:本院于2018年2月6日依(2017)豫1002执20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鄢陶路东侧金汇大道北侧鄢陵县小商品城6号楼1-1-2号楼房(鄢陵县房权证字第0000011832号);鄢陶路东侧金汇大道北侧鄢陵县小商品城11号楼3层商场(鄢陵县房权证字第0000012070号);鄢陶路东侧金汇大道北侧鄢陵县小商品城11号楼2层商场(鄢陵县房权证字第0000012069号);鄢陶路东侧金汇大道北侧鄢陵县小商品城11号楼5层商场(鄢陵县房权证字第0000012074号);鄢陶路东侧金汇大道北侧鄢陵县小商品城11号楼4层商场(鄢陵县房权证字第0000012072号)的五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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