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庆、潘广远:
本院受理原告李沂诉被告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你们撤销行政行为及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法 庭:行政审判庭
审判长:菅卫华
电 话:0374-3399050
地 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