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顶、黄桂花、许昌市东翱食品有限公司、许昌县鑫豫雪有限公司、许昌天龙面粉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02执427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主动履行2016豫100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