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钧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裕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唐玉祥、张明军、张珂钧、唐改真、伊明军、宋爽爽、杨建军:
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02执247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主动履行2015魏民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