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8-01-26 08:59:04
(2017)豫1002执93号
李建华:
关于交通银行许昌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00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2017)豫1002执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禹州市钧台办钧官窑路北段路西(产权证号:052836号)的房产,禹州市颍川办劳动路东段路北(产权证号:038175号)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我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
特此通知。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董法官 电话:185*****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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